杨敏: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会计管理发展
6.能否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
按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需改变,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关于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这里重点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谁来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以便我们在制定会计管理有关规定时掌握。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为。
1.行政处罚应坚持哪些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不依法或不依法定程序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正直,没有偏私。处罚公开是实现处罚公正的重要保障,公开原则要求对违法都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当罚不罚,不该罚的滥罚,也不能该重罚的轻罚,该轻罚的重罚,更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法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应再予以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对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并只有公安才能实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停止拨款)。
3.设定处罚的权力应如何掌握?
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3)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范围。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标准为对非经营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越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在财政部门以往行政复议案例中,发生过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和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提起复议申请的情况,以及对会计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复议审查的案例,本部分内容主要回答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行政复议,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行政复议。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复议职责,是一种行政活动。只有法律赋予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复议权。
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是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四是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措施。
2.行政复议要坚持哪些原则?
(1)合法原则。这是指严格依照法定规定的职权、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则要求:一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合法;二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合法;三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参加行政复议的各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裁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行政行为。
(3)公开原则。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原则要求:一是行政复议程序公开,二是行政复议依据公开,三是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4)及时原则。这是指行政复议在维持公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效率,遵循及时原则。要求: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二是复议条件按照审理期限审结;三是及时了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决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复议时应当在各个环节和步骤上做到因地制宜,为复议申请人提供方便,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经济、实用、便利、有效的救济手段。便民原则要求:一是在申请人法定义务之内尽可能为其履行义务提供方便;二是在申请人法定义务之外,不另外再增加其负担。
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属于受案范围的方能申请,否则就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案范围包括:①行政处罚争议: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②行政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行政许可管理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不服的;④行政确认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⑤经营自主权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农业承包合同争议;⑦要求履行义务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行政许可授予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履行法定职责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行政给付争议: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依法发放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我司会计管理工作在从事第③、⑧项工作时尤其要注意。
4.不可以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的决定,或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5.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些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我司在拟定规范性文件时,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对所发文件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审查。
(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公开法)有关问题。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7年4月发布,而在2008年5月1日施行,学习、宣传准备时间近1年时间。据我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我司在政务公开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会计司网站点击率很高。我们需要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
1.公开的主体是谁?
有两类,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既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1)行政机关指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2)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1)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畴,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信息。如申请了解自己纳税数额、社保数、医疗费等。
依申请公开程序: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先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一定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行政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通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都遇到巨大挑战,主要体现在:
(1)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业务量很大,如为了答复××、×××(抗震救灾款)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有关财政部门组织若干内部单位及工作人员花费数周时间进行信息整理与答复,这对于日常行政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2)部分信息公开申请对财政部门的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超出现有水平的要求,需要从加强完善基础性工作入手解决。
(3)部分信息公开申请涉及超出财政业务本身的敏感信息,处理难度很大。
(4)各地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程度不同,容易为舆论炒作。
4.如何解决政务公开的实际问题,解决的原则是:
(1)按照国办发[2010]5号文件,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因此,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政府信息,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个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或加工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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