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财规〔2011〕1号
徐农开〔2011〕58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工办、农发办、农水局):
现将《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和省开发局、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和监管工作
(一)完善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办法
自2011年度起,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大发票”报账办法。即科技推广单位提供一张或多张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的服务收费收据(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必须提供购置时的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件留存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始支出票据均为正式合法票据的科技推广单位,可以不另行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服务收费收据,直接采取原始支出票据报账办法,项目单位留存复印件。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财务档案管理,设立项目专账,健全项目决算审计资料。为切实加快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和报账进度,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在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可以预拨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
科技推广项目报账时,县级财政、开发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实施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一是审核原始支出证明票据。科技推广单位报账时,随“大发票”附报项目支出明细表,并附科技推广项目原始支出证明票据,财政部门审核原始支出证明票据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已报账”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科技推广单位进行账务核算。二是审核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科技推广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推广合同以及示范、推广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协议、项目工作总结等。培训费和生产资料费报账时,还需提供培训现场和生产资料发放现场的照片、培训资料,发放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发放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签字、领取人联系电话等材料。
(二)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的监管
采取“大发票”报账办法后,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应加强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以切实改变以往科技推广项目“重报账票据、轻项目实施”问题。一要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二要积极参与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计划落实情况;三要严格科技推广项目验收,从2011年度起科技推广项目均需执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市级对科技推广项目将采取单项集中验收办法。对未能通过市级验收的科技推广项目责任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二、规范项目管理费支出和报账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管理费支出和报账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车辆及设备购置等行政经费开支。县级财政、开发部门要加强沟通,切实完善项目管理费报账手续,加快报账进度。项目管理费中的会务、餐饮费等,要避免出现大额整头支出票据。项目管理费实行“先报账后拨付”办法,不得进行预拨。
三、正确处理报账支出和竣工决算审计关系
各地要认真执行市开发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徐农开〔2011〕13号、徐财农发〔2011〕4号),自2010年度起对我市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基础上,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但竣工决算审计不影响正常报账和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在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前,拨付不超过合同总价80%的资金。
四、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县级财政配套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通知》(苏财农发〔2009〕2号)规定和年度项目批复计划,足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县级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安排或进行空转的,市财政、开发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规定予以处罚。
五、深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
为提高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徐财绩〔2009〕7号)、市财政局、开发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徐财农发〔2010〕47号、徐农开〔2010〕80号)等精神,采取自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各地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时,即开始项目自评价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开发局在县(市)、区自评价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对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积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卫星定位管理
市财政统一配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卫星定位仪、激光测距仪,各地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开发局、国土局《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卫星定位管理暂行办法》(徐财农〔2004〕5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卫星定位管理。在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区中沟级以上工程进行卫星定位,并将定位资料报市开发、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卫星定位数据库,项目竣工验收以卫星定位系统为准。
各地要增强项目前期规划和计划编报工作的科学性,逐步减少项目计划的调整。自2011年度起,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调整手续均须于当年底前申报,工程招标结余资金需于招标后1个月内落实增做工程计划,并按审批权限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七、加强产业化经营项目监管和报账工作
(一)完善财政贴息项目申报和报账手续
自2012年度起,我市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项目申报前,实行市级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核查办法。凡上报至市级后被查出弄虚作假的企业,自次年起至少两年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并相应压缩相关县申报数量。各地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规定,确保在收到上级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贴息项目财政报账需提供以下资料:报账拨款申报表(原件)、财政报账审核表(原件)、借款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借款借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结息单(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原件需加盖财政审核印章)等。
(二)加强财政补助项目监管和报账工作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要按照省开发局、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精神,严格实行“先建后补”。
1.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项目一律不允许预拨财政资金,要在项目全面建成、自筹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后再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2.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可以按照单项工程报账,也可以全部竣工验收后再报账,鼓励实行后者办法。对于实行单项工程报账办法的,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造价的50%拨付财政资金(县级验收后财政资金拨付到80%)。
3.严格控制项目单位白条支出。项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为正式发票,自筹资金也应主要为正式发票。所有支出票据原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审核印章并报账后退回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留存复印件进行账务核算。
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报省、市开发、财政部门备案。
八、继续做好农发有偿资金回收和还款工作
农发有偿资金能否及时回收和偿还,涉及到各级财政、开发部门和项目单位的信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确保市以上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偿还。对不能按期偿还市以上有偿资金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单位,将暂停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资格。
九、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徐财农发〔2010〕30号、徐农开〔2010〕56号)规定做好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 申报和管理工作,并单独设置工程标识标牌。市级财政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地在资金计划下达前开展项目区选项和上报工作。市级财政项目应安排在近两个年度(以当年度为主)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区内(原则上不包括高标准农田项目)增做实体工程,实现项目区提档升级。市将结合市级项目考评结果和各地工作实绩,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的依据。
十、健全日常工作登记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
设置专门农业综合开发日常工作登记簿,及时记录各县(市)、区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及时完成以及完成质量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成效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市将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对单项、阶段性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考核情况通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局、财政局或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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