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商品房调价间隔不少于3个月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 高加平 通讯员 黄 华樊国芳)经市政府同意,4月28日,市物价局下发 《关于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即日起,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上调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高档住宅、营业房等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市物价局副局长王京校介绍,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去年1月1日起,我市对普通住宅商品房暂时停止价格审核,改为实施价格备案制度,给企业充分的自主定价权,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此举促进了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和健康发展,但后期也出现了部分楼盘频繁调价、价格过度上涨的问题。”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市物价局共接到房产企业价格备案31笔,属于初始备案的只有9笔,其他22笔为后来的重新备案,调价过于频繁。从价格备案情况看,不少楼盘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不利于市区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 《意见》对市区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进行了调整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价格初始备案或重新备案时,实际成交价格均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开发企业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到市物价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以后每次重新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价格上调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下调幅度不限。
王京校表示, 《意见》的出台及其内容是根据市区房地产行业实际情况确定的,既可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的行为、稳定市区商品房价格,又可满足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价格的需求。
为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第一手资料,准确判断市场房价及其涨幅,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意见》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所委托的销售企业今后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内,将上季度在售楼盘的各类各套(间)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分别报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
《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商品房销售实行 “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住宅商品房及车库 (车位)、阁楼、储藏间等附属用房过程中,不得在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将应纳入房价的费用游离于房价之外,形成单独收取费用的条款,也不得在销售合同签订后或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在房价之外重复收取。
另外,除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收取房价之外的其他费用时,应出具代收依据和委托书,不得强行代收。
《意见》还要求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前填制各类商品房价目表,标明每个销售单元的楼幢号、室 (店铺)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形成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后,须到市物价局重新备案各类商品房价目表,并在调整销售价格的当日,在销售场所更新商品房价目表,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将在泰州价格信息网同时公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类商品房价目表。”王京校说,以此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诚实守信、阳光销售,做到销售场所价目表公示价格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价目表公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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