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省内首推司法新政审判需要警察出庭作证
新华报业网讯 一名韩国人醉卧人行横道线不幸被汽车轧死,肇事车主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查获,但他辩称自己并非第一个碾压死者。在公诉机关的要求下,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引人关注的是,昨天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化,联合出台了“新政”――《检警联络官制度》。这项制度在全省还是创新之举。今后,更多的办案民警将会走上法庭作证。
凌晨车祸
肇事者否认先碾压死者
2009年平安夜,韩国人金先生喝酒过量,卧躺在苏州工业园区一条道路的人行横道附近。12月25日凌晨1时多,姚先生驾驶私家车回家,途经此处,因一时疏忽,没有观察到路面上的异常情况,碾压到金先生。后经法医鉴定,金先生受汽车碾压当场死亡。
案发后,肇事车主姚先生驾车驶离现场,第二天,他被警方查获。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此案在批捕、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姚先生都不愿认罪。姚先生和辩护律师研究了现场勘查记录,认为存在疑问,他们提出:案发前后共有3辆汽车经过该路段,不能排除遭受姚先生的汽车碾压之前,被害人金先生已被其他车辆轧死。
车祸发生在凌晨之际,缺乏有效证人证言。这样,现场勘查记录成了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
针对上述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一方面仔细分析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方面要求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警察作证
锁定车祸肇事者
5月12日,该案开庭。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在举证质证阶段提出:“下面请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园区交警大队警官出庭作证。 ”对车祸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的一名警察走上法庭,向审判员保证:“本案的现场勘查记录由我和另外5名警察制作,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
随后,这名园区交警大队警察详细地说明解释了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专业术语,并当庭指出,从现场的死者尸骨、血迹等相关情况看,是“一次碾轧成形”,不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办案警察还直观分析了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对法官、被告人姚先生及其辩护律师的发问,办案警察也一一予以答复。
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消除被告人、辩护人的内心疑惑,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业界争议
警察证言容易偏颇
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发生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幕,在园区尚属首次,在苏州全市范围也极少见。
从国外的情况看,警察出庭作证极为普遍。但反观我国,对警察出庭作证,司法界有不少反对的声音。
记者从园区检察院了解到,我国法律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范畴,因此也就失去了作为证人的资格。
另有异议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本身是指控犯罪的,与检察官站在同一立场,他们主观上都是希望犯罪事实成立的,证言容易偏颇。
园区发布
警察出庭作证“新政”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基础上,园区检察院和园区公安分局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探讨。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司法实践强烈呼吁警察出庭作证。而且,警察出庭作证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往往是犯罪现场第一目击者,对犯罪过程或者刑案现场最了解,他们的说法对查明案件事实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法庭上,警察免不了要受质疑,为了经得起“考验”,警方会更规范取证程序和讯问方式。
昨天上午,园区检察和公安机关举行发布会,联合出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新政”――《检警联络官制度》,使得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常态化和制度化。根据《检警联络官制度》,检察机关根据庭审需要,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以提高相关证据说明力。
本报记者 张 帅 本报通讯员 胡庆合
凌晨车祸
肇事者否认先碾压死者
2009年平安夜,韩国人金先生喝酒过量,卧躺在苏州工业园区一条道路的人行横道附近。12月25日凌晨1时多,姚先生驾驶私家车回家,途经此处,因一时疏忽,没有观察到路面上的异常情况,碾压到金先生。后经法医鉴定,金先生受汽车碾压当场死亡。
案发后,肇事车主姚先生驾车驶离现场,第二天,他被警方查获。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此案在批捕、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姚先生都不愿认罪。姚先生和辩护律师研究了现场勘查记录,认为存在疑问,他们提出:案发前后共有3辆汽车经过该路段,不能排除遭受姚先生的汽车碾压之前,被害人金先生已被其他车辆轧死。
车祸发生在凌晨之际,缺乏有效证人证言。这样,现场勘查记录成了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
针对上述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一方面仔细分析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方面要求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警察作证
锁定车祸肇事者
5月12日,该案开庭。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在举证质证阶段提出:“下面请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园区交警大队警官出庭作证。 ”对车祸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的一名警察走上法庭,向审判员保证:“本案的现场勘查记录由我和另外5名警察制作,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
随后,这名园区交警大队警察详细地说明解释了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专业术语,并当庭指出,从现场的死者尸骨、血迹等相关情况看,是“一次碾轧成形”,不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办案警察还直观分析了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对法官、被告人姚先生及其辩护律师的发问,办案警察也一一予以答复。
现场勘查记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消除被告人、辩护人的内心疑惑,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业界争议
警察证言容易偏颇
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发生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幕,在园区尚属首次,在苏州全市范围也极少见。
从国外的情况看,警察出庭作证极为普遍。但反观我国,对警察出庭作证,司法界有不少反对的声音。
记者从园区检察院了解到,我国法律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范畴,因此也就失去了作为证人的资格。
另有异议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本身是指控犯罪的,与检察官站在同一立场,他们主观上都是希望犯罪事实成立的,证言容易偏颇。
园区发布
警察出庭作证“新政”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基础上,园区检察院和园区公安分局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探讨。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司法实践强烈呼吁警察出庭作证。而且,警察出庭作证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往往是犯罪现场第一目击者,对犯罪过程或者刑案现场最了解,他们的说法对查明案件事实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法庭上,警察免不了要受质疑,为了经得起“考验”,警方会更规范取证程序和讯问方式。
昨天上午,园区检察和公安机关举行发布会,联合出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新政”――《检警联络官制度》,使得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常态化和制度化。根据《检警联络官制度》,检察机关根据庭审需要,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以提高相关证据说明力。
本报记者 张 帅 本报通讯员 胡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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