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有效监督 推进“阳光采购”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去年中央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把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2月12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项目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又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2009年市委、市政府实施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重点对象、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查纠政府采购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将从以下环节入手,大力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督查领导对政府采购重视情况。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只有领导重视、工作才能见成效,督查领导对政府采购的重视情况主要抓好“三查”:一查采购单位是否明确分管领导,采购工作是否列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看有无领导不了解、不知道政府采购情况。二查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政府采购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采购人员,看有无政府采购工作无人管无人问现象。三查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看有无无章可循现象。
督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自2002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已经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各项具体制度日趋完善。督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抓好“五查”:一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看有无未编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现象。二查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看有无应实行未实行集中采购现象。三查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看有无将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私自采购现象。四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情况,看有无划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现象。五查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情况,看有无擅自将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现象。
督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情况。实行计划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手段,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是否申报和是否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管理及政府采购时效至关重要。督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情况主要抓好“三查”:一查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是否都申报了采购计划,看有无无计划擅自采购现象;二查采购计划申报是否及时,看有无不及时申报影响采购时效现象;三查计划内容与年初预算是否一致,看是否有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现象。
督查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实施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进行事中监督的关键。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程序规范要求加以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过程都包括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检查的重点也应是这几个环节。
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就是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中标供应商的一种方式。对这一方式督查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查采购操作机构资格情况,看采购操作机构是否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二是查招标文件编制情况,看是否有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现象。三是查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看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时间是否达到或超过20天。四是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看评委会成员是否是从市级以上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是否是五人以上单数,评委会构成是否是技术、法律、经济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五是查评委评标记录和评标报告情况,看有无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确定中标人现象。
邀请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不同于工程采购的邀请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就是先通过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所有有资质的供应商前来进行资质预审,再在资质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其来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方式。督查这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内容外还要注意两点:一是查资质预审公告发布情况,看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且公告期是否在7个工作日以上。二是查被邀请供应商的确定情况,看是否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就是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对等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供应商有限、技术复杂无法确定详细规格、不能一次性确定价格的采购项目。目前国家对这种采购方式还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为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比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主要不同点:一是采购人在谈判现场可以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实施方案的非重要部分作适当调整;二是投标人在谈判现场有重新报价机会。因此督查这一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内容以外还要注意两点:一是查采购人现场对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或实施方案的变更情况,看其是否合理,有无对某投标人产生歧视或倾向。二是查投标人的二次报价情况,看是否有围标串标嫌疑。
询价采购。所谓询价就是采购人就某特定采购项目公开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通过比价形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主要适用于市场货源充足、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采购金额较小且价格相对稳定的采购项目。对这种采购方式,目前国家也没有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督查这一采购方式主要把握这样几点:一是查采购信息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看有无人为向几家供应商传递采购信息现象。二是查询价现场记录情况,看是否有围标、串标、或被询价供应商不足二家现象。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就是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商谈确定采购项目具体成交事宜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产品特殊,只能从一家供应商处购买物资的情况。对这一采购方式监督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查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看是否进行购前媒体公示;二是查采购项目内容,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三是查采购过程记录,看重大项目是否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谈判。
督查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合同签订是采购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的内容与采购现场专家评委评定的内容不一致都等于采购失败。因此采购合同的签订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一环。督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重点有三:一是查合同签订时间,看是否是在开标后一个月内签订,有无在一个月以后签订现象。二是查合同签订的内容,看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补充承诺的内容一致,有无不一致现象。三是查合同要件,看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见证确认。
督查合同履行与验收。合同履行和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终环节,也是政府采购最终成果的体现。通过公开招标、合同签订等程序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最佳的采购成果,这一采购成果都要通过合同履行和验收来实现。这一环节出了问题,前面的所有劳动都是白废。这一环节也是问题比较隐蔽的环节,因为人们往往注重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环节,而忽视合同履行和验收环节。因此对这一环节的督查更为重要。对这一环节的督查重点一是查合同履行期限情况,看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期限一致;二是查项目验收情况,看采购单位是否履行项目验收程序,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责任是否明确,重大项目是否邀请专家参与验收。三是查项目使用效果情况,了解使用者对使用效果是否满意。
督查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情况。采购资金支付是采购单位控制供应商供货质量、供货时间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采购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约定双方都要遵守契约,只要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供货,采购人就应按约支付货款,以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维护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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