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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就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相关问题,市统计局局长、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沙杰近日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 
  答:经济普查是指对我国境内的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新的周期性普查制度所规定的普查项目之一,每隔5年进行一次。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并在当年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2008年是第二次。
  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通过这次普查,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结构、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对于编制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淮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全面小康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这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水及能源消耗、主要耗能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问:这次经济普查采用哪些调查方法?
  答: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进行重点调查,对其他个体户进行抽样调查。
  问:这次经济普查共分几个阶段进行?
  答:分五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为准备阶段;9月至12月为单位清查阶段;2009年1月至5月为单位全面填报阶段。2009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问:调查对象如何配合普查工作?
  答: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第一是要把本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财务报表整理清楚,第二是要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填报经济普查表。接受、配合、支持政府的调查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抵制、拒绝调查或填报虚假数字,那就是违法行为。
  问: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 9月30日开展单位清查,为什么普查登记前要首先进行单位清查工作?
  答:单位清查是做好经济普查登记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单位清查,摸清清查对象的总量及其区域分布,为正式普查登记提供依据。单位清查成功与否,决定普查登记对象即家底能否查清,只有把单位搞清搞全,普查数据才能搞准搞实。
  问:这次清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查看被调查单位有关证照,确认单位的具体类别;
  2、登记《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实际经营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注册经济类型、注册登记号(或纳税登记号)、主要业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类型、从业人员、预计营业收入等;
  3、登记《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经营类别、营业执照申领、从业人员及全年预计营业额情况等。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问:不参加经济普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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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57:0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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