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近日,我市制定了《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我市的实施方案,九类情况可以被归纳为困境未成年人或困境儿童: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重残(2级以上的残疾)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低保户家庭因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上九类困难对象可享受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保护政策。例如: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对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对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做好筛查工作,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社保处)
根据我市的实施方案,九类情况可以被归纳为困境未成年人或困境儿童: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重残(2级以上的残疾)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低保户家庭因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上九类困难对象可享受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保护政策。例如: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对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对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做好筛查工作,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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